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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法官解釋_友善列印 -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

按同條例第四條對於列為流氓之告誡列冊輔導處分,非但影響人民之名譽,並有因此致受感訓處分而喪失其身體自由之虞,自屬損害人民權益之行政處分。惟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:經認定為流氓受告誡者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告誡書之翌日起十日內,以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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